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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 第 3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5 · 第二章文化、信息与商品化

书名
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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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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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文化、信息与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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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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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先后关系,其意义要深远得多。

起源于并且围绕着图书贸易,信息私人财产的合法权利首次在英国出现;在这个国家,现代的版权法可以上溯至1710年。[52]马克·罗斯曾深入探究过这样一件事情,即1710年法案提出的但没有解决的问题导致一场有关文学作品产权的长期争论,这场争论最终在1774年达到高潮。[53]这种历史分期具有更加重要但往往含糊不清的意义:它似乎表示,在某个关键历史时刻,亦即工业资本主义在英国兴起的时刻,作者和作品在一个由制度、法律形式和文字实践所构成的持久体系—现代文化产业的本源—中相互交织到了一起。[54]

很久以来就已说清楚的这一观点确实有着重大意义。个人著作权的形成促使文化产业从它最卑微的格拉布街①起点处日益兴起。不仅图书如此,绘画、表演、摄影、电影、录音、影视和计算机软件等最显著的形式,也通过一个不均衡但又不断扩大范围和意义的进步过程,带上了版权的法律印记。私人所有权因此而在特定的文化商品中固定下来,这不仅有助于资本从消费者身上榨取垄断租金,而且有助于从工资劳动者和独立承包者那里吸取盈余,是他们的集体劳动才生产了这些商品。历史上与专利商标[55]和商业秘密相类似的主题还没有完全出现在知识产权的经济史中,但这个方向的工作已经开始出现。[56]

版权在过去两个世纪里日渐醒目,这是无可争辩的。单独这一事实就足以提醒我们,信息和文化的商品化延伸到了更远的过去,超过了后工业主义所描述的范围。但是,版权法甚或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确实构成了商品化的决定性(先不管是否是唯一的)基础吗?今天正在四处扩张的文化和信息产业,是否本质上是一种新兴的、有益的法律规制或著作权规制的产物?对法律和作者的关注,是否为分析资本——即控制着文化和信息生产手段的出版商、电影制作和发行商、电视网络商、软件企业和生物技术公司—提供了足够的空间?那么,那些其技术被这些资本家拿去创造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的工人会如何呢?在形式上把这一切固定交给法律去管,将会把文化和信息的生产关系推到多么遥远的角落?[57]

第二章 文化、信息与商品化

生活。——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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