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心理层面的个性化和社会层面的个性化中,特例的这两个方面总是以明显或潜在的形式存在并运作。总有一个特殊的“我们”推动着其他一些“我们”,乃至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我们”。例如,在海德格尔那里,“我们自己所是的存在者”就是这种特殊的“我们”,只有这一类具有优势的存在者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回应;在基督教与天主教中,成为上帝宠儿的大众,以及上帝按照其形象而创造的人,就是这种特殊的“我们”;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来说,肩负着国际使命的人民就是这种特殊的“我们”;在马克思那里,激情澎湃的革命群众就是这种特殊的“我们”。
由此可见,“我们”亦犹如电影。
这里的“特例”不应被神圣化,甚至不应被看得太重,因为所有那些在统一化过程中以正面或负面的方式促进了多样化的个体,也就是说所有那些形成动力并为此付出各种代价的个体,均属特例。某些存在者因其美丽而特殊,也有一些存在者因其丑陋而特殊;某些存在者因其精细而特殊,也有一些存在者因其粗鄙而特殊。反过来,对特例的正面性持留则可以被定义为“能够免于死亡的特例”,它们将留存在记忆中,就像那些能够超越自我、超越死亡、作为遗产而遗留下来的特例。通过这样的特例,个体就能够将其既已终结的不相符状态以第三持留的形式遗留给他的继承人①,康德的著作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曾经提到过这一点。与此同时,在遗产的所有结构中,上述特例均普遍存在并运作,因为这里的遗产都是本义上的遗产。这样的特例是阿兰·巴迪欧所说的“人的不朽者’身份”②的前提条件。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西蒙顿写道:
第三章“我”和“我们”:美国的接受政策
① 参见本书第二章第11节。
② 阿兰·巴迪欧,《伦理学:关于“恶”之意识的文集》,Hatier出版社,1993年。在《技术与时间》最后一卷中,我还将回到这部重要著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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