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这14篇文章提供了范围广阔的AI哲学述评。它们表明,AI拥有各种迥然不同的方法论,就像数学囊括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理论一样。由于最早的AI分支(G()FAI)中存在着缺陷,就把AI贬斥为哲学赝品而置之不理,这好像17世纪的哲学家,因为伽利略没有微分方程而无法解释流体动力学的特性,就摈弃他关于“数学是上帝的语言”的见解一样。虽然4个世纪以来的物理学已证明了伽利略的正确性,但是可以肯定,把AI说成是一般性的智能科学,到目前为止只不过是提供了一张期票而已。在评价这一承诺时,我们不仅要相当仔细地考察当前的AI,而且应当记住,科学一般说来不是“纯经验的”。科学可以提供新的观念,使哲学问题新的提问方式成为可能——哪些问题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转化,因为科学进步会引起深层概念更迭(Putnam 1962;Churchland 1979)。支持 Al的人们认为,通过这种方式,AI就能够对心灵哲学和认识论作出贡献。正如丹尼特(Dennett1988)所指出的:“AI尚未揭开任何古老的心灵之谜,但是它为我们提供了规范和拓宽哲学想象力的新方法,至于对这些方法的利用,我们还刚刚开始。
编者附言:第15章是一篇以前未曾发表过的文章,作者A·屈森斯。它是在本书已经付印时编入的。
屈森斯认为,G(FAI不能解释意向性,也不能说明心灵在物理世界中的显现。形式主义AI,以及提出“思维语言”的心理学理论,都涉及到概念之间的(句法)关系,而概念的存在,以及语义特性,又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Fodor1975,1981:“方法论的唯我论”章)。
人工智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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