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物(Das Ding)
§125
物或事物就是根据与实存这两个范畴由对立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全体。就它反映他物这一方面而言,物具有差别在自身内,因此它是个有规定性的具体的物。(α)这些规定性是彼此不同的。它们获得它们的自身反映并不是在于它们自身,而是在于“物”上。它们是“物”的特质(Eigenschaften),它们与物的关系就是在于为物所具有。
[说明〕物与特质便由“是”(Sein)的关系进而为“有”(Haben)的关系。诚然,某物也具有许多质(Qualitäten)在内,但这种由“是”到“有”的过渡是不够严密的。因为规定性作为质,是直接与某物为一,当某物失掉其质时,亦即失掉其存在(Sein)。但“物”乃是自身反映,作为与差别、与它的诸规定也是有差别的同一体。在许多语言里,“有”字都是用来表示“曾经”或“过去”。所以我们很可以正当地说,过去是被扬弃了的存在,精神是被扬弃了的、过去的存在的自身反映。惟有在精神中,过去还能继续持存,但精神却又能在它之内把这被扬弃了的存在同它自己区别开。
附释:在“物”里一切反映的规定都作为实存着的东西而重现。所以“物”最初作为“物自身”,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但我们业已表明,同一不能离开差别而孤立,而物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特质则是在差异形式下实存着的差别。前面早已表明差异的东西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它们彼此之间除了由外在的比较而得到的关系外,没有别的关系。于是在“物”里我们便有了一个纽带,把那许多差异的特质相互联系起来。但特质(Eigenschaft)与质(Qualität)却不可混淆。诚然我们也说某物有某些质。但这话却欠恰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有”某些特质时,这“有”
第二篇 本 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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