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含主词与谓词彼此符合一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状和其他别的特性,都没有包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抽象的共体,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的判断情形便与此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词与谓词间的关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断那样。因为在直接判断里,谓词乃是一种抽象的质,这质可以隶属于主词,亦可以不隶属于主词。反之,在概念的判断里,谓词好象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灵魂的肉体,是彻头彻尾地为灵魂(谓词)所决定的。
§173
在这种质的否定,即作为初次的否定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系是仍然保持着的。谓词因此便是一种相对的普遍性,只是它的某一特质被否定了。(说玫瑰花不是红的,即包含它还是有颜色的,不过是具有另一种颜色罢了。但这只表明它又是一种肯定的判断。)但个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因此(三)判断自身便分裂为两个形式:(α)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说:个体就是个体,—这就是同一的判断;或(β)为一种主词与谓词完全不相干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无限的判断。
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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