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
确然判断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词里,还没有包含谓词所须表达的特殊与普遍的联系。因此确然判断只是一主观的特殊性,因而为一个具有同样理由,或者毋宁说同样没有理由的另一相反的论断所反对。因此它就立即只是(二)一种或然判断。但是当客观的特殊性被确立在主词之内,主词的特殊性成为它的定在本身的性质时,这样(三)主词便表达了客观的特殊性与它的本身性质、亦即与它的“类”之间的联系,因而亦即表达出构成谓词的内容的概念了(参看δ178)。如:这一所(直接的个体性)房子(类或普遍性),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特殊性),是好的或坏的。这就是必然判断。一切事物皆是一类(亦即皆有其意义与目的),皆是在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个别现实性中的类。至于它们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它们的特殊性可以符合共性,或者也可以不符合共性。
§180
这样,主词与谓词自身每一个都是整个判断。主词的直接性质最初表明其自身为现实事物的个别性与其普遍性之间的中介的根据,亦即判断的根据。事实上这里所建立起来的,乃是主词与谓词的统一,亦即概念本身。概念即是空虚的联系字“是”字的充实化。当概念同时被区分为主词与谓词两个方面,则它就被建立为二者的统一,并使二者的联系得到中介,这就是推论。
(c) 推论(Der Schluss)
§181
推论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推论是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简单同一性的概念。推论是判断,因为同时它在实在性中,亦即在它的诸规定的差别中,被设定起来了。推论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第三篇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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