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A。〔E代表个体性(Einzelnheit),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规定性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性外尚有别的特性,同样,另一极端(结论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性外,也还有别的特性,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小逻辑
[1]列宁引证了从号起的这段区别开理智和理性,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并论述包含并扬弃了必然性在内的具体自由概念的话,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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