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释:虽说我们很少在日常的生活交往里时常想到理智的推论,但它仍不断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譬如,在民事诉讼里,辩护律师的职务就在于强调那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使之有效。从逻辑观点看来,这种法律条文不过是一个中项罢了。在外交交涉中情形亦复相同,譬如,当各个强国都要求占有同一块土地时,在这种争执中,继承权,土地的地理位置,居民的祖籍和语言,或任何别种理由,均可提出加以强调,作为中项。
§185
第二,不仅如前节所说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偶然的,而且由于它在各项的联系中的形式,这种形式推论也同样是偶然的。按照推论的概念看来,真理在于通过中项来联系两个不同的事物,这中项就是两者的统一。但用中项来联系两极端(所谓大前提和小前提),在推论里毋宁是一种直接的联系。换言之,它们中间并没有可以作为联系的真正的中项。
[说明〕推论的这种矛盾又通过一种〔新的〕无限进展表现为这样一种要求:即两个前提中的每一前提,都同样地要求一新的推论加以证明,然而,由于后一推论又同样具有两个直接的前提,于是又重新需要两个推论予以证明。所以,这直接的前提又重复其自身,而且永远有要求双重推论的需要,直至无穷。
§186
这里为了表明经验的重要性所指出的(一般人以为绝对不错的形式)推论的缺点,在对推论的进一步规定中必定会自己扬弃其自身。因为我们现在已进入概念的范围,正如在判断里那样,相反的特性不单纯是潜在的,而且是明白建立起来时,所以要分析出推论逐渐进展的过程,我们只须接受或承认推论在它的每一阶段里通过自身建立其本身
第三篇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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