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然的推论(Schluss der Notwendigkeit)
§191
必然的推论,就它的单纯的抽象的特性看来,以普遍性为中项。犹如反思的推论以个体性为中项一样,—后者属于推论的第二式,前者属于推论的第三式(§187)。在这里普遍是明白设定为本质上具有特殊性的。(一)首先,就特殊被理解为特定的类或种而言,则特殊就是两极端之间起中介作用的规定〔中项〕。直言推论就是这样。(二)就个体是指直接的存在而言,则个体既是起中介作用的中项,也同样是被中介了的极端。—假言推论就是这样。(三)把有中介作用的普遍设定为它的特殊环节的全体,并设定为个别的特殊事物或排他的个体性。——选言推论就是这样。所以选言推论中的诸项,只是表示同一个普遍体的不同的形式罢了。
第三篇概念论
[1]《列宁全集》第38卷,第194页摘录了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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