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β)在前面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情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
〔说明〕 在§5里曾提及一种旧信念认为所有对象、性质、事变的真实性,内在性,本质及一切事物所依据的实质,都不是直接地呈现在意识的前面,也不是随对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发生的印象所提供给意识的那个样子,反之,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反思。2」惟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这种知识。
小逻辑
[1]参看《马太福音》第6章,第33节,引文与原文有出入。
「2]反思德文作Nachdenken,英文作Reflection,直译应作“后思”,实即反复思索,作反省回溯的思维之意。人对感觉所得的表象材料,加以反思而得概念,犹如反刍动物将初步吃进胃中的食物,加以反刍,使可消化。参看前第二节、第五节及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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