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价格,在一切的情形下,都是能够要求的最高价格。反之,自然价格即由自由竞争引起的价格,是人们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但这不是就一切情形说,只是就一个长期间的平均说的。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能够长期间高在它的自然价格之上,但不能长期间低在它的自然价格之下。不问是价格中哪一个构成要素,只要它的给付低在它的自然率之下,和这件事有利害关系的人就一定会感到损失,从而,从现在的生产部门,撤回这许多的土地、劳动或资本,以至运到市场上来的商品量刚好够满足有效需要。这样,市场价格会立即升到它的自然价格。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情形会是如此。”
依照第七章的这种叙述,我们很难明白,怎样斯密在论地租的第十一章,会承认被占有的土地也参加在生产内的地方,地租不会常常加到价格内;很难明白,怎样他能够区别地租参加价格的方法,和利润、工资参加价格的方法。因为,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他已经认为,地租,利润和工资是依相同的方法,成为“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现在我们回到第一篇第十一章。
我们已经讲过,在那里,地租是当做付清资本家(租地农业家)垫支和平均利润以后留下来的生产物价格超过额,来决定的。
在第十一章,斯密是全然改变了。地租不再加在“自然价格”内了。他在这里是以一个经常和自然价格有别的“普通价格”(ordinaryprice)为逃避所,虽然在第七章我们曾经听说,普通价格决不会长期间低在自然价格之下。我们曾经听说,自然价格任何一个构成部分低在它的自然率以下或全不支付的情形,决不能长期间内继续,而现在,关于地租,他又主张有这种可能。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在生产物不支付地租时,它是否是在它的价值以下售卖,或者说,在它支付地租时,它又是否是在它的价值以上售卖。
以前,商品的自然价格,是“商品上市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总价值”。
现在我们又听到说:
“就常则来说,能够运到市场去的,只有这种土地生产物,其普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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