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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上卷) · 第 13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43 · 第二章 知觉;事物和幻觉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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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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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二章 知觉;事物和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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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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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物的矛盾概念]

知觉中的事物的性质就是如此。以事物作为它的对象的意识,就被规定为知觉的意识。它只须接受对象,采取纯粹觉察的态度;通过这种过程所获得的,就是真理。如果知觉的意识于接受对象时,有所活动,那么通过这种活动而有所增加或减少,它就会改变那真理。对象既然是真理和共相、自身等同者,而意识本身是变化无常的和非主要的东西,那么意识就有可能错误地认识对象,因而陷于错觉。知觉的意识是具有陷于错觉的可能性的意识;因为在那作为原则的共性里,知觉者是直接地意识到对方本身,不过把它当作被消灭的,当作被扬弃的。因此知觉者的真理标准是自身[1等同,他的态度是把那呈现在他面前的东西当作自身[2]等同的东西予以把握。同时既然他所认识的对象是多样性的质,他的态度就是把他所认识的多样性的环节加以相互联系。但是在这种比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相等同的情况,这并不是由于对象的不真实(因为对象是自身[3]同一的),而是由于知觉的不真实。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意识在它的现实的知觉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经验。这经验对我们说来已经包含在刚才所提示的对象的发展过程中和意识对待对象的态度中,而经验仅不过是出现于其中的矛盾之发展罢了。—我所认取的对象呈现为一个纯粹的单一体;但是我又将觉察到,那对象的特质却是普遍的,这样一来,它就超出了个别性。那客观实在的最初的存在作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因此并不是它的真实存在:既然对象是真实的,那么不真实性就应属于主体方面,而认识便是错误的。由于特质的普遍性,我必须把客观实在毋宁认作一般的共同体。现在我进一步知觉到特质是被规定了的,与他物相对立的,并且排斥他物的。因此我对于客观实在的认识事实上是不正确的,当我把它规定为和他物的一种共同体或者把它规定为连续体,而且由于特质的规定性,我必须分割开这连续体,并把它设定为排他的单一体。在分割开的单一体上面,我发现许多这样的特质,它们彼此互不影响,并且是互不相干;因此当我把对象看成一个排他的东西时,我对它的知觉并不是正确的,反之对象正如它从前只是一般的连续体,所以现在它只是一个普遍的共同的媒介,在这种媒介之中诸多特质作为感性的普遍性而存在着,每一个特质孤立存在,并且作为特定的特质而排斥他物。于是我所知觉的简单的和真实的东西也就不是一个普遍的媒介,而是孤立的个别的特质了,而这种个别的特质却既不是特质也不是一个特定的存在了;因为它现在既不是属于一个单一体,也和他物没有联系。但是特质之所以是特质,只是由于它从属于一个单一体,而且只是由于它和他物有联系,它才是一个特定的、有规定性的特质。作为这种纯粹的自我关联,它只能是一般的感性的存在,因为它已不复具有否定性的特性在它身上了。而现在那以感性存在为对象的意识也仅仅是一种意谓,这就是说,意识已完全脱离了知觉而仍然退回到它自身了。不过感性存在和意谓本身又过渡到知觉;于是我又退回到开始的地方,并且又绕同样的一个大圈子,这个圈子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作为整体都要被扬弃掉。

精神现象学(上卷)

[1]“自身”初版译作“自我”。——编者注

[2] 同上。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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