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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上卷) · 第 15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70 · 第三章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上卷)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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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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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从 0 开始)
章节
第三章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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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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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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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说明或解释]

因此在两种情形下,差别都不是自己本身1的差别。或者共相、力对干被分割成部分(这些部分就是规律里面所包含的差别)表示漠不相于,或者诸差别,规律中所包含的部分,彼此之间漠不相于。知性虽说具有这个差别本身的概念,正由于这样,规律才部分地是内在世界或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但是在它里面同时具有诸差别。至于这个差别所以是一种内在的差别,这乃由于规律是单纯的力,或者规律是作为差别的概念,因而亦即概念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最初还只是知性所作出的,还没有建立在事情本身之内。知性所说出的必然性因而只是它自己的必然性,知性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别,只是为了它同时可以用文字把它表达出来,并使得这种差别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这种仅仅存在于字面上的必然性因而只是把构成必然性的整个过程的诸多环节加以列举;这些环节诚然是被区别开了,不过同时它们的差别已经被明白宣称并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因而便立刻又被扬弃掉了。这种过程就叫做解释。这样,一个规律就宣告成立。规律的自在的普遍因素或根据亦即力就与规律区别开了;但是,关于这个差别,有人说,这种差别没有差别,反而说根据是一种其性质完全与规律相同的东西。例如象闪电这样的个别事实被认作普遍的现象,而这种普遍的现象便被宣称为电的规律:这个解释因而就把规律归结为力,以力作为规律的本质。于是这个力的性质就是这样,即当它表现它自身时,就有相反的电出现,而又相互消失在对方中,这就是说,力的性质恰好与规律相同;因此有人说,两者完全没有差别。这差别的双方,就是力之纯粹的、普遍的表现,或者规律和纯粹的力;不过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内容,相同的性质;因而内容上的差别或实质上(亦即事情本身)的差别也就又被抹煞了。

第三章 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1]“自己本身”初版译作“本质”。——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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