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它被我们认作纯粹意识的这第一种形态而言,它对它的对象的态度不是思维的,但是由于它自身当然潜在地是纯粹思维着的个别性,而它的对象正是这种纯粹思维,然而它们本身彼此的关系又不是纯粹思维,因此可以说,它不是在思想,而只是在默想—它是虔敬默祷的默想。它的思维不过是无形象的钟声的沉响或一种热薰薰的香烟的缭绕,换言之,只不过是一种音乐式的思想,而没有达到概念的水平,只有概念才是唯一的、内在的、客观的思维方式。这种无限的、纯粹的、内心的情调当然有它的对象,不过这个对象不是以概念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一个外在的、异己的东西出现。于是这里我们就有了纯粹心情的内在运动,这种心情感觉到自身,不过感觉到自身处于痛苦的分裂状态中,而它的运动是一种无限的仰慕之情,这种仰慕之情确信它的本质是那样一种纯粹的心情、纯粹的思维,它把自己设想为个别的东西—这种仰慕之情并且确信它会被这个对象所认识并承认,正因为它把它自己设想为个别的东西。但同时这个本质是一个不可企及的彼岸,这个彼岸当你到达时,它立即就飞离开,或者毋宁说,当你达到时,它已经飞离开了。因为一方面它自身就是被设想成个别东西的不变意识本身,因此当意识在不变的意识里直接地达到它自身时,它却发现它自身与那不变的意识正相对立,意识不惟没有把捉住本质,它仅仅感觉到,并且堕回到自己原来的境地,既然意识之达到自身并不能免除这种对立,所以它不惟没有把捉住本质,而只是抓住了非本质的东西。正如意识一方面虽努力要达到本质,但只抓住了自己分裂了的现实状态,所以另一方面它就不能够掌握住对方即本质作为个别的东西或现实的东西。它在哪里去寻求本质,本质就不能在那里被它找到;因为本质已经被认作彼岸,被认作不能够找到的东西。如果把本质当作个别东西去寻求,那末它就不是一个有普遍性的、被思维的个别性,不是概念,而是作为对象的个别东西,或现实东西,直接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只是这样一种已经消逝了1的东西。因此意识只能够达到它自己的生命的坟墓。但是因为生命的坟墓本身是一种现实性,要想现实性提供一种永久性的财产,那是违反它的本性的;所以即使坟墓的到达,也只应是艰苦费力的斗争的结果,而这个斗争注定是要失败的。但是既然意识通过经验认识到(1)它的现实的不变的本质之坟墓并没有现实性,(2)那消逝了的个别性,既然是消逝了的,就不是真正的个别性,那末它就会放弃把不变的个别性当成现实的东西去寻求,或者它就会不再坚持那已经消逝了的不变的个别性了。只有这样它才能够找到真正的个别性或具有普遍性的个别性。
精神现象学(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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