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既然在这样理解的过程中,同时也把个体性纳入于普遍性的形式,找出了个体性的规律,那么这种行动看起来现在就好象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了。
[Ⅲ.个体性的规律]
构成个体性规律之内容的环节,一边是个体自身,另一边是个体所面对着的普遍的无机自然界,如当前的环境、形势、风俗、道德、宗教等等;特定的[1]个体就要根据这些情况才可理解。它们既包含着特定的或有规定的[2]东西,也包含着普遍或公共的东西,并且同时又是一种现成存在的东西,这现成存在的东西一方面把自己直接呈示在观察面前,另方面又以个体性的形式把自己表现出来。
有关这双方关系的规律于是就必须包含和表明这些特定的环境究竟对个体性发生什么作用和影响。但这种个体性一方面由于它本身也是普遍的东西,因而就以一种直接的冷静的方式混合或融化到外在的普遍的东西,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等里面去,并使自己适应于它们,而另一方面它又反对它们甚至于颠倒或改造它们;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它也完全不加可否地对待它们,既不接受它们的影响也不去影响它们。因此,究竟外在的普遍的东西对个体发生什么影响和发生哪一种影响——其实这是一个意思——完全取决于个体自身;因而当我们说这个个体是由于这个或那个原因才成为它这个特定的样子的时候,只不过是说它本来已经就是这个样子罢了。环境、形势、道德等等,一方面都被表明为客观现存的东西,另一方面又都显示在这种特定的个体里,而事实上它们所显示的只是个体性的那种无关紧要的并不代表其本质规定性的东西而已。当然,如果根本没有这些社会环境、思想观念、风俗道德、一般的世界情况。个体就不会成为它现在所是的这个样子,因为包括于一般的世界情况里的一切东西,构成着这个普遍的实体。—但是,世界情况既然已在这个个体(这正是要去理解的个体)里特殊化了它自己,那它就应该自在自为地在它自身也已特殊化了它自己,并且已经以特殊化后取得的规定性影响了一个个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说世界情况使个体变成了它现在所是的这个特定的个体。如果外在原素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就象它在个体性那里所显现的那样,那么个体性应该说是可以通过世界情况而得到理解的。因为世界与个体仿佛是两间内容重复的画廊,其中的一间是另外一间的映象;一间里陈设的纯粹是外在现实情况自身的规定性及其轮廓,另一间里则是这同一些东西在有意识的个体里的翻译;前者是球面,后者是焦点,焦点自身映现着球面。
精神现象学(上卷)
[1]初版此处无“特定的”三字。——编者注
[2]“特定的或有规定的”初版译作“特殊的或规定的”。——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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