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个体性的自大狂]
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形态根据它自己的经验认为是真理的东西,是与这种形态本来的或自为的情况互相矛盾的。但是当它的自为的情况被当作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形式时,这就是心的规律与自我意识直接地合而为一。同时,持存的活的秩序[1]又同样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和事业,自我意识所创造的不是别的,正是这种持存的活的秩序[2];这种秩序[3]与自我意识有直接的统一性。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就分属于两种相反的本质性,就在其自身中发生了矛盾,而且在它最深的内部瓦解了。这一特定的心的规律本来只是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出它自己来的那种规律,但由于这种规律的实现,普遍的、有效的秩序对于自我意识来说也同样变成了它自己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相矛盾的两方面,对它来说,都是以它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的形式而出现。
第五章 理性的确定性与真理性
[1]“秩序”初版译作“法则”。——编者注
[2] 同上。
[3] 同上。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