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实体的这些规律或集团都是直接被承认了的;人们不能去追问它们的起源和论据,也不能去寻找一种别的起源和论据,因为一种不同于这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的东西,只能是自我意识自身;但自我意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本质,因为它自身就是这个本质的自为存在,而这个自为存在之所以是真理,恰恰因为它既是意识的自我又是意识的自在或纯粹的意识。
由于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这个实体的自为存在这一环节,于是它就把在它自身中的规律的实际[1]存在表述为:健康的理性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健康的理性是直接知道规律,同样,规律对健康的理性也是直接有效准,理性直接地说:这个是对的和好的。而且它所着重说出的是:这;这是指那些特定的规律,这是指充满了内容的事情自身。
这样直接地给予的东西,必须同样直接地予以接受和考察。对于感性的确定性,我们曾经考察它所直接表述为存在物的东西是什么性质,现在对于这个伦理的确定性,也同样必须考察它所直接表述的存在,亦即伦理实体的直接存在着的各个集团,是什么性质。为了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分析几个这类规律的例子就够了。至于它们作为直接的道德规律所必须具备的那种环节,由于我们承认它们都是健康的理性自己明白知道的诫律,我们在这里就无须再先行提出讨论的。
精神现象学(上卷)
[1]“实际”初版译作“具体”。——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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