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两种真理
莱布尼茨站在唯理论的立场上来调和唯理论和经验论的思路,还体现在他的两种真理论上。既存在推论的真理、必然的真理,也存在事实的真理、偶然的真理。检验这两种真理有两个不同的原则,即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
“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以及:(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也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①
当一个真理是必然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分析的方法找出它的理由来,把它们归结为更纯粹的观念和真理,一直到原始的真理。数学家们就是这样用分析法把思辨的定理和实践的法则归结成定义、公理和公设,也有一些公理和公设,一些原始的原则是不能证明、也不需要证明的,这就是“同一陈述”或逻辑上的重言式,其反面包含显然的矛盾。在莱布尼茨看来,数学、逻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神学及法学等学科中的原理都是必然的真理。
事实的真理是通过经验而认识的,它不是必然的,与之矛盾的对立命题是可能的,所以它们的真实性是偶然的。对于一个事实的断定,只有通过经验才能知道。如果一个事实是真实的或实在的,它必定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存在于偶然的真理或事实的真理之中,亦即存在于散布在包含各种创造物的宇宙中的各个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宇宙间的事物无穷无尽,如果加以分析的话,在其全部的细节中包含着一些在先的或更细的偶然因素,这些因素又需要以一个同样的分析来说明其理由,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因此充足的理由或最后的理由应该存在于这个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所以事物的最后理由应当在一个必然的实体里面,这个实体就是上帝。
莱布尼茨的两种真理论具有综合唯理论和经验论的倾向。他关于推理的真理的思想,可以说是唯理论真理观的一个极好的理论总结,这种真理完全依赖于理智而不是来自经验的。但是,莱布尼茨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否认事实的真理的存在,它尽管没有必然性,但仍然不失为一种真理。后来休谟像莱布尼茨一样,提出了两种知识的学说。
莱布尼茨对经验论的批判的确击中了要害,他试图调和唯理论与经验论的思路也是有意义的,例如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承认感觉的“机缘”作用,把认识看做是一个从潜在到现实的发展过程,提出了两种真理论等等。但是由于唯理论立场的限制,他的努力很难产生效果。表面看来,莱布尼茨似乎对经验论做出了让步,其实不然。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从唯理论的立场有所后退,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还走向了极端。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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