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洛克认为物体有两种性质,心灵能够形成关于这两种性质的观念。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它们是相似的。两者之间是“摹本”与“原型”的关系。第二性的质则是借第一性的质而在我们的心中产生色、声、味等感觉观念的“能力”,这些“能力”固然为物体所有,不过它们所引起的观念却是主观的,并无“原型”与之相似。巴克莱对洛克的上述思想进行了批判。
首先,“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不相同的东西是不能相互结合的,因而观念不可能与存在于心外的不是观念的东西相似,一切可感事物之所以能够被感官所感知,就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观念。洛克认为第一性的质是存在于心外的一种不能思想的实体中的东西,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它的“摹本”,等于说观念可以与非观念的东西相似,这是矛盾的。
其次,第二性的质与第一性的质的不可分离的,我们不可能感知或想象一个物体的第一性的质而不涉及它的第二性的质。所谓广延、形状、运动等性质,若离开了一切可感性质都是不可想象的。第二性的质在什么地方存在,第一性的质也一定在什么地方存在。既然第二性的质只存在于心中,那么第一性的质也只是存在于心中。
最后,所谓第一性的质都是一些量的规定,而量的规定统统与感官相关,并无心外的存在。例如人们公认大、小、快、慢等等不是人心之外的存在,因为它们完全是相对的,随感觉器官的结构或位置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存在于心外的广延既不大,也不小,既不快,也不慢,它们根本就什么也不是。
所以,所谓物体的性质不过是我们所感知的观念,在心外并没有独立的存在。
(二)物是观念的集合
人们通常以为存在于心外的自然事物,其实只是观念的集合,并无心外的存在。因为人们知道事物的存在,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通过感官而感知它们。然而,人们所感知的只是观念,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我们实际上有两类观念,一类是可以由人们自己的意志使之产生或消灭的,亦即想象的观念,另一类则不同,它们是由外部原因引起来的,这就是感觉的观念。后者有三个特点,首先,这些观念十分清晰、明确、固定,不能由我们的意志任意加以改变;其次,这些观念往往形成了某种固定的集合,它们同时出现,同时消失;最后,这些观念是稳定的和有秩序的。于是,人们就给它一个名称来标志它们,把它们看做是与观念不同的东西,这就是所谓的“事物”。然而,观念就是事物,事物就是观念,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例如樱桃是由红色、酸味等感觉观念组合而成的,物就是观念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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