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为基础的,不过他的观点有其自己的特色。
伏尔泰把自然法看做人为法的基础和根据,认为自然法就蕴含在人性之中。他指出,“一个社会要存在下去,就必须有一些规律。正如每种游戏必须有一定规则一样”①。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约定的法律、习惯和风尚不断地变化,而且人类历史充满了种种罪恶,但是基于人性的东西是永恒不变的。任何社会都把遵守他们的法律的人称为“君子”,把违背法律的人叫做“罪犯”,可见无论在什么地方,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是有害的行为。确实存在着一些自然法则,它们是社会的永恒联系和根本的法律。因此,人为法越是接近于自然法,社会就越是公正与和谐。就此而言,法律是自然的女儿。
虽然伏尔泰与以往的近代思想家们一样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解释法律的本性,但是在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却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国家并不是由契约而是由暴力产生的。在民族与民族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在战争中出色的领导人就自然而然地拥有了越来越大的权力,于是君主的权力发展起来,国家就产生了。
按照伏尔泰的观点,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自由、平等和财产的基础上。虽然在自然观上,他从机械论的立场出发否认自由而倾向于严格的决定论,但是在社会政治理论上他又把自由看做人的天赋权利。在《哲学辞典》“自由”条目中,他认为自由就是“试着去做你的意志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利”②。作为天赋的权利,自由表现为人身和财产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仰的自由等,这种天赋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只受合乎自然权利的法律的支配。同样,平等也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是生而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当他们发挥各种动物机能的时候,以及运用他们的理智的时候,他们是平等的”③。然而,这种平等只是抽象的天赋原则。由于拥有财产是人民群众中健全部分的标志,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不可能不分为富人和穷人两个阶级,所以“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④。按照伏尔泰的观点,最好的统治应该是各种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都能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那种统治。这就是说,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是合乎情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公正而且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法律。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83页。
②同上书,95页。
③同上书,88页。
④同上书,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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