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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35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5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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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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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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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契约论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社会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探讨了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由于人类不可能回归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卢梭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③。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④。卢梭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样,卢梭认为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秩序并非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自然与暴力都不能成为合法权利的基础,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⑤。所以,社会契约是合法权利和正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我们可以设想,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超过了个人所能应付的界限的时候,这种原始状态就不可能继续下去了,人类只有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些障碍。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须“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⑥。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因此,合理的社会契约其要旨就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⑦。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因而每个人并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所以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自由。这样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所谓“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②。因此,“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③。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45~14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359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④ 同上书,8页。

⑤ 同上书,14页。

⑥⑦同上书,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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