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自然的合规律性—自然人
判断力——自然的合目的性——文化人
理性——创造的终极目的——道德人
由此可见,自然目的论对于解决自然与自由的结合问题是有意义的,然而它又是有局限的,当它达到了自然的“最高目的”即人的文化时就无法再前进了,如果我们企图通过自然目的论推论出自然的“终极目的”,以一种“自然神学”来解决问题,那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我们没有任何根据从有限的、有条件的自然之中找到一个无限的、无条件的“终极目的”,这样的“终极目的”只能存在于以自由为基础的理性自我立法的道德法则之中,并且以一种“道德神学”为其根据。而所谓人的文化的“终极目的”乃是“至善”,亦即幸福(自然)与德性(自由)的最高统一,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自然目的论的界限。为了给“至善”提供本源性的根据,康德认为有必要用一种道德目的论以及由它而形成的道德神学来回答自然目的论无法回答的问题。
如果说自然目的论需要道德目的论的补充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为什么道德目的论又必须以“道德神学”为其根据呢?因为在实践理性领域,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自律的确是无条件的,但是实践理性引发出的“至善”问题却不是单纯由实践理性自己就能够回答的,它涉及理论理性的自然领域与实践理性的自由领域的协调统一问题。理性虽然是自律的,然而其自律仅仅在实践领域有意义,对它来说,自然无论如何是一个他律的世界,而任何一个道德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落入自然之中,从而不受实践理性自己的控制。在实践理性中,康德以“公设”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那毕竟只是实践理性之实现所必不可少的假设,仅仅如此还不足以保证服从必然的因果法则的自然能够满足道德法则实现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一个世界创造者),以便按照道德法则为我们预设一个终极目的”①,既然人是为这个终极目的而生存的,这个目的就要求有一位至上的道德理性是本着这个目的而形成了他这个人和这个世界的。唯有当这个道德性的世界原因亦即上帝是存在的,我们才有理由将自然看做是一个完整的目的系统,并且与我们的道德目的符合一致。于是,我们就有了一种基于道德目的论的“道德神学”。
①[德]康德:《判断力批判》,见《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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