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的这一观点早在他的博士论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初露端倪,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里更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所谓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指的是我们先天意识到的、构成整个现象世界的表象的四种联系形式。他认为,任何一个客体都不是以完全孤立和分散的形式呈现于人的表象中,我们关于对象的表象都以一定的形式与其他表象相联系。科学知识总是表象之间的联系的知识,它表示一个已知对象的系统,而不只是表象的集合。这意味着必然存在着作为这种联系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是支配关于现象世界的知识的基本原则。叔本华把人的表象能力分为四种:直观表象能力、思维表象能力、感性想象表象能力、独立表象能力。由此产生四类表象,充足理由律也由此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类是直观的、经验的表象,即主体按照时间、空间及因果性等先天的感知形式所构成的关于物理世界的对象;第二类是由抽象概念构成的表象,其相应的联系形式为判断,即概念的综合;第三类是时空的纯直观的表象,它们是数学的对象;第四类对象只有一个,即作为意愿的源泉和主体的自我。它们分别由生成的、认识的、定律的、动机律的充足理由律所支配,分别是物理的、逻辑的、数学的和伦理的理由。这些充足理由律是主体所先天具有的,它不依赖客体(对象),而任何客体则都是主体运用其固有的表象能力、按照同样为主体所固有的充足理由构成的。叔本华的这种观点显然是对康德关于主体利用先天的感性形式(空间和时间)和知性范畴来建构对象的观点的改造,而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他清除了康德的自在之物。
以此为基础,叔本华一再号召人们摆脱“自然的和朴素的实在论”的支配,因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认识的条件实体化了。任何认识都是主体对于对象的认识,但是这种分立并没有本体论的意义。肯定认识过程中与主体相对立的对象存在并不意味着肯定对象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因为对象总是由主体以一定的观点和角度所观察的对象,是被主体加工和“过滤”过的,被主体用其先天的范畴构造出来的。它们不是实体,不是实际存在着的事物,不是“自在之物”,而只能是现象。叔本华从同样的立场出发批判了德国思辨哲学。他认为,以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派哲学的根本错误在于把认识论的概念和范畴本体论化。而由于这种被当做是存在本身的绝对自我、绝对观念已超出了认识论的界限、经验的界限,必然是根本不可能被认识的东西,所以为康德所禁止谈论。
①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26页。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