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胡塞尔沿着自己开辟的现象学理路,在《笛卡尔的沉思》的第五部分中已经充分意识到“另一个自我”(alterego,或者叫“他我”)的本源同质性。社会学家米德后来也有过一个与主我(I)相对立的客我(Me)。“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有组织的一组他人的态度。”此处的客我并没有否定性的含义,其讨论语境与我们这里探究的逻辑线索显然是不同的。①与此相近的还有巴赫金的他者理论。这主要体现在巴赫金写于1920~1924年间的《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书中。在那里,他提出了文学创造活动中处于所谓“外在地位”的他人视角。同时,他也已经明确提出了“我”与“他人”的关系,“自为之我”与“为他之我”的关系。可是,巴赫金的他人理论并不带明显的否定性含义。②胡塞尔之后的现象学思考,首先是海德格尔,他那个绽出的此在就是在否定实体化在者意义上的主体自我了,此在只有“去在世”才有世界。我以为,海德格尔十分谙熟于马克思对形而上学的历史性颠覆,自然也就深得马克思关系性社会存在的要义。因此,海德格尔的此在必然会走向后来非实体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主体间性不是实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本身就是消解性的。并且,此在总是与其他绽出的此在一同在世的共在。严格地说,在海德格尔哲学中我们找不到黑格尔那个自我认同意义上的他者,倒是约略能看见一种消极的无责任的常人(dasMan)之暗影。①其实,海德格尔这里的“dasMan”如果直译过来应该是大写的人,正好与非类化的小写的此在相对。我觉得,这已经很接近于后来列维纳斯那个无脸的他者了。不过,这“常人”并不等于过去那种恶的大写他者,至多是无个性的大写他人(dasAndere)。海德格尔的常人是作为共在,或者“共同此在”出现的,但是,这种共在恰恰是“平均此在”。当然,“他人并不是首先作为飘飘荡荡的主体现成摆在其他物件之侧,而是以他们烦忙于周围世界的存在方式从在世界中的上手者方面显现出来”。②于是,此在在世之中与上手的劳作中的他人相遇,他人是作为另一个此在“照面”。所以,“世界向来已经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③可是,海德格尔又说,在这种杂然共在中,此在往往“不是他自己存在,他人从它身上把存在拿走了”。这句话对理解拉康的他者理论至为关键。他人就是拥有存在“统治权”的那个“谁”。“这个‘谁’不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不是人本身,不是一些人,不是一切人的总数。这个‘谁’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常人。”④对于此在来说,常人是一种无意识中的“独裁”:
第七章 大写他者的发生掌逻辑
① 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页。
②巴赫金:《审美活动中的作者和主人公》,《巴赫金文论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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