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我(superego)是自我的一个高级存在,弗洛伊德有时将其称之为“批判和发布禁律的机构”,①它代表了“人类生活的较高层次的那种东西”。其实,超我也是儿童早期在父母、老师和社会上其他人的教育下,将社会的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内化所形成的“自我理想”(ego-ideal)和“自我良心”系统。齐泽克说,弗洛伊德命名的所谓超我实际上是社会权威——被社会认可的认知、欲望的模式和对象选择模式等——的内心延伸。②这话十分精辟。所以,超我也是自我与现实冲突的一个产物。弗洛伊德发现,在多数精神病患者身上,都有一种幻觉中的“不明机构的监视”,他认为,这就是隐藏在正常人的自我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的“良心(conscience)”。良心的功能是禁止(prohibition),这不同于自我中对本能所起的延缓作用。这是一个特殊的机构,该机构
成为一个独立的事物,并假定良心是它的功能之一,而作为良心的评判活动的基本准备工作的自我监视,则是该事物的另一功能。既然我们承认该事物是一种独立的事物,我们就给它起一个自己的名字;从今以后,我们将把自我中的这个机构称之为“超我”。①
第一章 弗洛伊德:心灵深处的哥伦布
①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讲》,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②齐泽克:《快感大转移——妇女和因果性六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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