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马克思进一步的论述表明,资本的性质尚未在他对协作的考察中清晰地浮现出来。他对劳动过程的分析,并未将私有财产作为其资本主义性质的最终规定。他并非仅仅是指出克服私有财产的真正可能性所需要的历史条件的出现。相反,他进一步发展、转化了他对资本主义之建构者,以及对资本主义之否定者的规定。尤其是,他论述了劳动过程的发展,这一发展改变了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的首要的、外在的规定。马克思依据劳动的使用价值维度的异化,总结了这一发展:
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一个产物,就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智力作为他人的财产和统治工人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这个分离过程在简单协作中开始,在工场手工业中得到发展,在大工业中完成。在简单协作中,资本家在单个工人面前代表社会劳动体的统一和意志,工场手工业使工人畸形发展,变成局部工人;大工业则把科学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能力与劳动分离开来,并迫使科学为资本服务。①
这一总结表明,作为一种社会形式,资本内在关联着劳动分工;当这一范畴形式展开之后,它的生产力就不应仅仅依据直接建构了它的个体来理解。相反,资本的力量开始在一个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体现出社会的异化力量。由此,仅仅依据私有制的废除,也无法充分把握解放,即对异化之物的重新占有。
第九章 生产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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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apital, vol. 1, p.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