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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译丛]德勒兹概念 哲学,殖民与政治 · 第 20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3 · 第五章殖民事件

书名
[人文科学译丛]德勒兹概念 哲学,殖民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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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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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不会杜绝对这些殖民占领体制进行反抗的可能性。相反,以法律的形式将殖民暴力制度化,这一事实意味着其他力量可以对殖民制度本身进行重新投注。解决法理问题有各种办法,采用哪种办法决定了殖民主权的基础,随后与原住民达成的协议的法律形式,以及对这些法律协议进行重新阐释以使被殖民者具有更多自由的种种可能性。照这些话来看,有些国家有受奴役的原住民,这些国家在当代为废除内部殖民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做出了很多努力,可以将这些努力理解为尝试回到该问题的原初条件。这些国家试图将殖民社会这一问题的现有答案进行问题化处理,以找到新的答案。

考虑一下近些年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关于法律对原住民土地所有权的承认发生的法理学变化。有些领土是根据国际法中“扩展”的无主地原则获得的,根据该原则,可以为了法律目的将领土看作空地,即使是当有人居住于其中时。在这些领土中,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原住民从不具有任何土地权,因为在殖民时,土地成了不列颠王国政府的财产。支持这一观点的部分理由是所谓的野蛮人假说,根据该假说,在殖民时代没有公认的合法土地所有者,因为原住民被认为在文明化程度上太低等了,因此不能被看作具有任何法律权利。加拿大法院已经开始从1973年的考尔德案开始废除这一特定的法律占领形式。①在澳大利亚,直到1992年的马博案,高等法院才判定这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对,判定根据澳大利亚原住民的传统法律和习俗,他们保留有一些土地所有权。此后,澳大利亚法律承认一种原住民土地所有权形式,虽然根据普通法,这跟财产所有权相比是一种次要的所有权形式。对土地所有权提出要求的可能性取决于一系列其他的限制条件,包括提出所有权要求的人要与土地存在着不间断的联系,以及王国政府不会有任何可能会废除争议土地的原住民所有权的行为。虽然有这些限制,但这一划时代的判决表明澳大利亚法律与19世纪关于原住民之社会性质的假设决裂,与一贯不承认固有法和固有习俗的做法决裂。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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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塞洛·斯维尔斯基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表明犹太复国主义者对巴勒斯坦的殖民涉及一种新的无主地形式:欲望的一种独特的集体组装,它试图造成“他者有效的、渐进的消失”(“TheProduction of Terra Nullius and the Zionist-Palestinian Conflict" in Bignall and Patton 2010, 22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