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勒兹的著作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访谈中进行的评论表明,他关于这些规范性问题的思考发生了重要变化。比如,他强调作为创造新权利之方法的法理学非常重要,这是他对这一时期人们重新对人权感兴趣做出的回应。虽然他批评将人权描述为“永恒价值”和“新的超验形式”这一方式,但他清楚地表明他反对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下面这一观点,即存在着一系列所谓的普遍权利,这些权利是既定的、非历史的。①他认为权利不是创立法规或声明,而是创立法理学,这意味着应对特定情况的“特殊性”(P210,153)。在1988\~1989年和克莱尔·帕内录制的ABC访谈中,他又谈到权利和法理学问题,肯定了被理解为创立新权利的法理学的重要性,承认了自己对法律的热衷(ABC,G comme Gauche)。在他 1990 年与耐格里的访谈《控制与生成》中,他再次肯定了法理学作为与下面这一问题有关的法律之源泉的重要性,即就新的生命科技形式而言应该确立怎样的权利(P230,169)。德勒兹支持权利和法理学,这让他支持法治及其需要的那种宪政国家存在。法权这一概念就意味着所有公民的某些行为将受到保护,相反要实施限制以便公民不能干涉他人的行为。康德的普遍权利原则对下面这一潜在观点提供了一种颇有影响的表述,即如果根据一条普遍法,人们的行为可以与他人的自由并存,那么该行为就是正当的(Kant 1996,387)。
第七章 哲学、政治和政治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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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比如,Mandle 2000;Peffer 1990and 2001。关于对某些种类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介绍,参见Kymlicka2002,166一207。对关于马克思与正义之讨论的全面概述,参见Geras 1985。
② 参见 Genosko 2009, chapter 3,和 Dosse 2007,454—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