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将我带到根深蒂固的信念——它们是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发生改变的第二个原因那里,即相关民众的道德信念发生改变。即使是将人看作公民这一显然现代的观念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信念发生了真正的改变。考虑一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6:314)中对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进行的划分。他确信依赖其他人“保持存在”的那些人,比如学徒、家仆、未成年人和女人,缺乏公民人格,因为他们缺乏公民独立性(Kant 1996,458)。他只是理解错了关于人或公民之道德理想的内容和适用性,还是他怀有一种不同的理想?
我们根据任何一方面认为正义观念可能会发生改变,就此而言,该观念中将有一种内在多变性要素,罗尔斯对观点、概念和观念所做的说明提供了哲学的自我理解,但这样的理解不能反映出这一内在的多变性。就这一点而言,德勒兹的概念建构主义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关于被创造出来的概念之本质的自我意识程度。或者,更明确地将这一问题与罗尔斯联系起来,体现于良序社会这一观点中的社会稳定这一目的,伴随着正义观念中与该问题的条件不一致的稳定观点。吸收德勒兹的概念建构主义中的某些要素将会有助于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此外,因为我们赞同某些种类的改变可能,因此我们就更有理由支持关于上述政治概念的理解发生改变。政治自由主义不仅渴望证明现有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合理,而且渴望根据其现有的规范性原则来完善这些制度,就此而言,它不仅可能会支持“一系列类似”的合理的正义观念,而且会接受一种核心的自由主义观念,这一观念是开放式的。
第九章 乌托邦政治哲学:德勒兹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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