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许多这些协会中都是由数量可观的印度成员组成,所以英国官员很明显得出结论,认为印度人会接受孟买采纳新的平均时间。但是,他们忘了考虑一个将会成为公众怨恨焦点的机构。1905年10月和12月,孟买市政公司(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该市自治机构,两次宣布“赞成在本市采纳标准时间”,并“做好准备用这一时间服务所有市政目的”。1906年1月,市政公司的确那般行事,并决心通过一致的投票赞成在孟买实行标准时间。41事后有报道说,在一位时间变更的印度支持者发言赞成标准时间的讲话之后,市政公司的欧洲成员们高喊“投票,投票”,并匆忙进行了投票表决,从而阻止了其他早已蓄势待发者对此人的演讲进行“毁灭性反驳”。批评家们很快指出,这些欧洲成员通常甚至不曾定期出席会议;但是在为标准时间投票当天,他们排列成“方阵”集体现身。此外,来自欧洲代表群体中的14名诺诺之人,都是由孟买政府指派到市政公司的,因此“势必投票支持政府措施,而不必介意其良心的指示”。提出这些指控的文章还确认了更多投票者能够以一种或别种形式算作“官方的”人士,所以皆非不偏不倚的代表。因此,只有区区9人才算是真正独立的投票人,他们发言赞成在孟买采纳印度范围内的时间( India-wide time)。 42
第四章 殖民地时间大战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