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一个广泛联合建立起来的利益联盟以公民授权和保护用户权益之名与政府和公司的保密措施进行了抗争。该联盟的最大成果是建立了一套公开程序。例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要求所有的联邦项目都要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说明其可能会对空气、水源、植物和动物造成的影响。如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机构都会揭露消费品的风险性,从而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安全。
可是阻力也无处不在。20世纪60年代末,商业公司成功地挑战了被其称为“(管理过度的)保姆式国家”的审查制度。例如,当环境保护署要求孟山都公司(美国著名农业生化公司)公开某些杀虫剂的成分数据时,该公司予以反抗并在最高法院获得胜诉。于是,这些配方被归为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我们稍后将做详述)。这样的判决结果阻碍了信息披露的进程,于是针对菲利普·莫里斯公司的香烟和弗拉克公司的化学品展开的调查也因此作罢。
美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期间信心大减,于是商业说客们借机发表言论称:在揭发和惩罚公司劣行方面,记者们可以比官方做得更好,有这些热衷于挖掘恶行的人在行动,再要求公司提交报告不是多此一举吗?当人们抱怨银行越来越臃肿、复杂和贪婪时,有大人物对此嗤之以鼻,他们认为“老练的投资者”可以掌控这些风险,并且银行本身也会顾及名誉,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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