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式或许可以对娱乐产业的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并可以针对某一个群体(这里指艺术家)进行监督和施行软性控制。我们可以对强制许可费制度进行重塑,设定一个最起码的补偿金额来为艺术家们提供某种程度的保障(安全系统2.0?),并通过设置最大收益限额来避免上游操纵行为。根据点击量来精确衡量“价值”的愿望可能无法体现经济学因素:非常高效的视频只需点击一次即可“满足需求”,而且一首好歌胜过百首背景音乐的体验价值。
另外,作品的播放和版权效益的最大化之间也存在冲突,而且即使是最进步的改革建议也无法顾及方方面面。法律部门通常采取这种态度:“我们来负责法律和金钱问题,让艺术家去关心创作。”然而,创作力是企业的核心,它不应该被视为“附加品”或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事项。如果我们不鉴别艺术创作的优劣模式,也就无法制定正确的文化政策。
如果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很好地调整风险和回报的关系怎么办?我想起了约翰·凯伊(JohnKay)在《倾角:为什么我们的目标最好间接地实现》(Obliquity: WhyOur Goals Are BestAchievedIndirectly)中的见解,从而学会了从侧面进行观察。至少从我的经验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把艺术当作事业来追求(或想成为一名企业家),最好的办法就是看其配偶或家庭是否富有。理由是,试图通过成为一名画家、音乐家、演员来维持生计的做法太过冒险—特别是考虑到美国的社会福利、食品券发放
第六章可被了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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