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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 第 16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5 · 第六章文化产业:集中化与跨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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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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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文化产业:集中化与跨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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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在向公众说明融合具有不可避免的技术和经济必然性的同时,还坚持说自己的最大职能就是推动开发具有多重目的的竞争性传播系统或“平台”。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在2005年宣称:“发展中的技术,正在对过去被看做自然垄断的行业发起竞争性的攻击。”随着卫星电视向有线电视服务供应商靠拢,无线通信与有线系统融合,“技术导向的竞争”否定了“对于管制下的经济来说十分合理的自然垄断”。[21]

在贸易协会、公共关系部门、企业技术人员、主流经济顾问以及行业律师的共同鼓噪下,制定政策的政客和官僚们开始把通信中的“公共利益”越来越刻板地与市场竞争的自然的、应有的状态等同起来。在1996年《电信法案》的第401款中,竞争在电信行业开始被公然神化,被看做公众迫切需要的东西。22有人还为一些时常会跃入电信政策话语之中的不着边际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编造了聪明然而很虚假的理由。其中包括一个很重要的基本问题,即电信领域的集中(concentration)会以阶级为基础对民主构成威胁。他们认为,融合将带来市场的高效率,它将使公共责任的说法无立足之地。

对管制者来说,具有讽刺性意味的是,他们所要做的就是放弃以前的所作所为,即不再为文化产业巨头的直系祖辈谋取利益。自由市场派抱怨,随着从前分离的行业和公司连为一体,新的竞争对手已开始寻找“为顾客提供集通信、宽带甚至媒体服务于一身的服务方式”,但主要的政策却依然规定“那些可以彼此互换的服务……应该遵从不同的法律标准”。[23]律师和学院派经济学家十分强调“对称管理”,认为“管理均等”越来越具有必要性。他们认为,任何一个电信产业的单元,都不应该遵守那些同样不应加在其他单元身上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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