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革命:信息商品化的历史起源
当前学术界往往把信息和文化商品化的起源定位在18世纪的英国。这种主张源于长期存在的研究传统,而有关著作权和版权法律的研究又一再申明这种主张,使之影响广泛,根深蒂固。事实证明,这种时间定位并不恰当。不过,它还是吸引了许多人的眼光,并且为思考基本的概念问题和分期问题开启了大门。
专注于欧洲版权法的起源并且把它与著作权观念的变化联系起来的学者们,经常把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当作他们的灵感源头。[44]他们无疑也受到了迅速崛起的“知识产权”以及围绕它所引发的政策冲突的影响。[45]无论如何,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历史联系重新受到置疑。简·盖恩斯(JaneGaines)用这样的洞见概括此类研究———她发现作品的原创性——加大法律保护力度的先决条件——开始得到“个人是主体”这一观念的保证;版权则建立在作者公开的“独创性或者与众不同”的基础之上。[46]这种转变被马莎·伍德曼希(Martha Woodmansee)追溯到18世纪中期[47],那时,影响日益广泛的、被比作诗歌天赋一般浪漫的著作权观念已开始“为知识产权提供概念上的支撑和伦理上的基础”「法律学者詹姆斯·博伊尔(James Boyle)语]。[48]马克·罗斯(MarkRose)详细描写了版权法在那时如何将新发现的作者的主体性与新出现的文学作品的客体性结合到一起。[49]
文学领域的这种转变具有深远意义。从此以后,通常是集体的而非个人的文化生产实践终于被这些实践的主体逐步纳人法律轨道,以此来保护个人的私有产权,尤其是在他们能够依靠公认的符号体系的时候。因此,博伊尔强调,“著作权的浪漫观念继续影响着公众对信息问题的讨论—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知识产权范畴”。[50]珍尼·阿伦(Jeanne T. Allen)认为,至少有一些未能得到有力的版权保护的文化活动受到了市场的抵制。[51]
但是,事实上,版权和不断变化的著作权概念之间这种新发
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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