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引起了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与其消灭民族国家,不如“扬弃”民族国家。可是,民族国家的规范性也能被扬弃吗?以为联合国和其他地区性组织是一些跨国行为主体,它们可以建立起一个新的世界秩序和世界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乐观的想法,但在这种想法背后还潜藏着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民主意见和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在民族国家之外到底还会不会具有约束力。
注释:
1 请参阅莱普修斯(M.R. Lepsius):“欧洲历史上的民族国家”(Der europäische Nationalstaat),载其《利益、观念与制度》(Interesse,Ideen undInstitutionen,Opladen,1990),第256—269页。
2众所周知,康德在“论格言”(Über denGemeinspruch)一文中把“个人作为臣民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平等”与“人的自由”以及“公民的独立”区分了开来,见《康德全集》(Werke, ed. by Weschel, vol.6),第145页。
3“根据不对称的对立概念,民族模式在欧洲历史上早就有了。”蒙克勒(H.Münkler):“民族作为政治制度的模式”(Die Nation alsModellpolitischer Ordnung),载《国家科学与国家实践》(Staatswissenschaft und Staatspraxis, vol.3,1994),第381页。
4 舒尔策(H.Schulze):《欧洲历史上的国家与民族》(Staat und Nation in der Europäischen Geschichte, München, 1994),第189页。
5自由主义宪法学家布伦奇利(JohannCasparBluntschli)曾这样写道:“每个民族都被要求因此也有权利组成一个国家。人分为无数的民族,因此,世界也应当(!)由如此多的国家组成。每个民族都是一个国家,每个国家也是一个民族。”引自舒尔策:《欧洲历史上的国家与民族》,第225页。
6 请参阅同上,第243页及以下诸页。
7 请参阅哈贝马斯:《事实与价值》,第493页及以下诸页。
8 吉登斯(A. Giddens):《现代性的后果》(The Consequences ofModernity, Cambridge,1990),第64页;及其《超越左与右》(Beyond Left and Right, Cambridge,1994),第78页及以下诸页。
9请参阅沃勒斯坦(I. Wallerstein):《现代世界体系》(The Modern World System, NewYork,1974)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