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主自决意味着自由而平等的民众同样都可以参与到决策过程和立法过程中去的话,那么,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首先发生改变的就是内部主权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民主法治国家对统治的合法化基础进行了彻底的革命。相反,如果民主自决意味着具有相同出身和相同观念的同胞的集体自我捍卫和自我实现的话,那么,外部主权就会凸显出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权力系统中捍卫国家权力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意义,即一个民族在存在的过程中同时也要确保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个性。因此,把民主和国家主权联系起来,在第一种情况下为内在秩序的合法性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但未能解决外部主权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阐明了民族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但除了安定的秩序之外,未能为内在统治提供其他任何合法性标准。
古典国际法的主权概念明确规定,不得干预一个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国家的内部事务。《联合国宪章》当中对禁止干预又加以强调:但是,禁止干预从一开始就和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产生了冲突。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人权政治对禁止干预的原则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6施米特根本就否定这一发展趋势,这一点不足为怪。拒绝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干预,可以从施米特的好斗的国际关系概念,也就是他的政治概念中找到注脚。37并非反人性的刑事犯罪才引起施米特的讽刺和反对。单是对侵略战争的鄙视,38在施米特看来,就已经和有些民族的地位以及活动空间显得格格不入,因为这些民族只有在扮演好斗的国际法主体角色时才能捍卫其特殊的存在和特殊的本质。
瓦尔策(MichaelWalzer)与施米特好斗的“人种民族主义”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因此,瓦尔策所持的立场和施米特也十分相似。瓦尔策的社群主义对人道主义干预持保留态度,为了避免错误的类比,我想直接探讨一下他的社群主义立场39,因为它们揭示了民主观念与如何处理主权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论“正义战争”40的文章中,瓦尔策把民族自决权当作出发点。在瓦尔策看来,任何一个共同体,只要具有自己的集体认同,并且愿意和能够用文化传统意识来争取自己的国家形态和捍卫自身的政治独立,它就享有民族自决权。任何一个民族如果成功地争取到了民族自决权,它也就享有了民族自决权。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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