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即便是第三种特殊情况下,瓦尔策也没有直接从伤害人权的角度来加以论证。
社群主义对于人民主权的解释也十分强调外部主权,以至于内部秩序的合法性问题显得不重要了。瓦尔策的要点在于,对待专制政权伤害人权采取人道主义干预,只有在下列前提下才能获得充分的理由,即当地民众自身起来反抗政治压制,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威胁到了共同体的一体性。根据瓦尔策的观点,一种秩序的合法性主要是用政治领导与构成人民认同的文化生活方式之间的和谐程度来加以衡量的: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政府与共同体之间的“符合”程度。也就是说,政府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政治生活。如果政府不能代表人民,人民就有权利起来造反。但是,人民有造反的自由,也有不造反的自由……或是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还能忍受;或是因为他们已经适应了政府;或是因为他们忠于领袖个人…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论据,但只有主体或公民才能左右它们。 42
瓦尔策的批判者则从另一种民主自决的观念出发;他们否认在一定的情况下把内部主权还原为有效捍卫的观点。在他们看来,评价内在秩序合法性的关键,不是共同的文化遗产,而是民权能否付诸实现:
许多人分享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包括共同的传统、习俗、兴趣、历史、制度和边界。这的确是一个事实,但并不足以造就一个独立而正当的政治共同体。 43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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