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从一种值得质疑的国家概念和社会概念出发的,这种概念的基础是整体与其部分的关系—这其中,整体不是由全体独立的公民组成的,就是由宪法建构起来的。相反,话语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非中心化的社会概念,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一起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感知、识别和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场域。如果放弃主体哲学的概念,主权就既不必具体落实到人民头上,也无须被放逐到匿名的宪法当中。“自我”作为自组织的法律共同体在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见了,而无主体的交往形式紧紧地控制着意见和意志的话语形成过程,以致其难免出错的结果推测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这样,与人民主权观念密切相关的直觉,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得到了阐释。即便是已经匿名的人民主权,也贯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的法律功能当中,以便实现其交往权力。具体而言,交往权力对应着的是法治国家制度当中意志形式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而文化公共领域自身的基础与国家和经济领域的公民社会都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五部分 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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