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共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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