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功能论(Funktionalismus):道德功能论之所以具有传统主义特征,倒还不是由于它回到了前现代的论证模式。道德功能论建立已经崩溃的宗教传统的权威性,目的是为了捍卫对它们有利的结果,并加强道德意识。可是,这样一种从观察角度出发的功能性论证不仅无法替代那些受到信任的理由的权威性,而且还一意孤行,破坏了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道德认知内涵,因为它只是把信仰的认知权威当作社会事实来加以对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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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世记和救赎史的宗教学说从知识层面上说明了,神圣律令为何不是源于盲目的权威,而是合理的或“真实的”。但是,如果理性从自然或救赎历史的客观性退缩成为具有行为和判断能力的主体的精神,那么,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客观合理性”理由就必然要被“主观合理性”理由所取代。10宗教的有效性基础崩塌之后,道德语言游戏的认知内涵就只能依靠其参与者的意志和理性加以重建。因为,“意志”和“理性”同样也是提出重建使命的道德理论的基本概念。经验主义认为,实践理性是用智慧原则约束专断意志(Willkür)的能力;而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康德主义则不仅考虑到合理的动机,而且还注意到了意志用认识对自身的约束。
经验主义认为,所谓实践理性,就是工具理性。当且仅当(期待的)行为结果符合了行为者的利益,或满足了他,或让他可以接受,这种行为对于行为者才具有合理性。在一定的语境下,这些理由属于一定的行为者,因为行为者有着一定的偏好和具体的目标。我们之所以说这些理由是“实用的”或有偏向的,是因为它们是行为的动机而不像认知理由那样,支持的是判断或意见。它们构成了行为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信念的合理动机。当然,只有当行为主体掌握了有关行为规则之后,它们才会对行为主体的专断意志“产生刺激作用”。这样就把蓄意的行为与能动的行为区别了开来。“蓄意”(Vorsatz)也是一种气质。但是,“蓄意”和“倾向”不同,它仅仅是由于专断意志的自由而出现的,也就是说,仅仅是因为行为者被动地接受了一种行为规则而出现的。只有当行为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理由,而且知道自己为何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行为者的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正如康德所说,经验主义只注意到了实用的理由,也就是说,行为者用工具理性把他的专断意志约束在“狡诈的规则”或“智慧的建议”上。这样,行为者也就服从了目的理性原则: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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