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出发点在于: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他们首先就要尝试进入话语状态,并在世俗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共同的伦理观念。但是,由于多元社会中生活条件千差万别,这样一种尝试肯定要遭到失败。参与者也知道了,对实践当中潜藏的评价进行批判,导致了不同的善的概念。我们不妨假设,他们坚持了他们的沟通意图,也不愿意用一种纯粹的生活方式来代替受到破坏的公共道德生活。
在对规范内涵缺乏实质性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参与者就注意到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的状态: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参与到了通过语言沟通而建立起来的交往生活方式当中。由于这些交往过程和生活方式有着共同的结构特征,因此,参与者或许就会发生疑问:奠定共同取向的规范内涵是不是就隐藏在它们当中。从黑格尔到洪堡和米德的理论传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指出,交往行为与相互依赖关系、交往的生活方式与相互承认关系是纠缠在一起的,因而具有一种规范内涵。59由此可见,具有完整的主体间性社会化形式和视角结构的道德包含的是一种本真的意义,和个体的善没有什么关系。 60
但是,仅仅依靠交往生活方式的特征,还不足以说明,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成员为何一定要超越他们的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又为何一定要进入一种对等和包容的普遍主义承认关系当中。此外,试图避免错误抽象的普遍主义观念必须充分利用交往理论的观点。个人只有在社会化过程中才能个体化,由此可见,道德关注同时也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个体以及社会成员,1也就是说,道德关注把正义与团结联系了起来。所谓平等对待,是指平等对待这样的人,他们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意识到了他们的共同属性。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是平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绝对差异。2对差异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要求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平等尊重,这种尊重就是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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