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决定
关于工资问题,社会上一直流行的观念是: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这是一个非常含糊的解释。李嘉图关于工资的解释,简单明了地表明这一流行观点的内在本质,其理论前提是坚持他的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对象形式,需要用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么,劳动商品的计价就只能是这样来解释: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
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这就是同义语的反复,进而揭露了古典经济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内在矛盾。任何商品的出售,首先要有商品的独立存在,那么,“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如果工人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①。劳动不可能以独立的方式存在,它只有对象化在产品之中,才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此,一旦劳动获得了独立存在的形式,那么,出售的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马克思准确地指出造成这种混乱和错误的根源:“古典政治经济学毫无批判地从日常生活中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范畴,然后提出问题:这一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它马上认识到,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劳动的价格也像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无非是说明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明市场价格围绕着一定的量上下波动。”②在概念的运用上,古典政治经济学简单地借用日常生活中“劳动的价格”范畴,这却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然后又从供求关系的变化来说明它的变化,离开劳动价值论来回答“劳动的价格”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向完全是南辕北辙。
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谓的劳动的价值,实质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的身体内,具有客观性。正如机器与机器的运转的关系一样,机器以客观的物的形态存在,但是,机器不同于机器的运转。
劳动力成为商品,既有与其他商品相同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独特性。所有购买商品的共性是购买某种使用价值,购买使用价值需要花费价值。因为使用价值中包含着价值,在等量价值交换的基础上实现商品使用价值的转移。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满足人们的某种消费需求,与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也拥有自己独特的使用价值。但是,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价值就是把它并入到生产过程中进行劳动活动,把工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对象化在产品之中形成新价值,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形成了价值,其他一般商品的使用仅仅是某种特殊消费需要的满足。
第四章劳动力买卖—“通向地狱的道路”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14.
② 同①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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