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暂且假定,一定社会规范结构的发展模型能够被重建和证实(这里,我不是在谈任何随意选择的阶段分类,而是皮亚杰意义上的发展逻辑,它必须满足被称作为非概然的条件),这样一来,社会规范结构的理性式可重建模型就将呈示出问题解决之可能的规则。这就是说,只有规范限制(而不是机制)可能解释个体解决问题的过程,更不用说一般解决问题能力的获得了。学习机制必须首先在心理学水平上去寻求。如果这一步成功了,那么借助于认知发展心理学的帮助,就产生了进一步的经验假设的需要,这种假设可以社会学式地解释个体学习过程如何进入社会的、可集体式接受的知识库。以个体方式获得的学习能力和信息,在它们可以通过某种社会性有意义的方式被运用之前,或曰在它们能被转化为社会学习过程之前,在世界观方面必须具有潜在的有效性。
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是在社会边界条件下发生的,社会学习与个体学习之间就有了一个循环过程。确实,人们可以在下列基础上为社会的而不是个体的意识结构的首要性辩护:在家庭中得到体现的理性结构必须首先由儿童在自己相互作用资质的发展中所吸收(因为他超出了前习惯性阶段)。另一方面,古代社会的初始状态——它是由某种习惯性亲族组织、某种法律的前习惯阶段和某种自我中心式的译解系统加以表征的——又只能由社会化了的个体部分的建设性学习使自身得以改变。只是在一种派生的含义上,社会才“学习”。对于社会的进化性学习过程,我假设了两个初始条件系列;(1)代表着挑战的未解决的系统问题;(2)已经在世界观方面获得并具有潜在的有效性,但还没有被并入行为系统,不具备在团体中发挥作用的学习的新水平。
系统问题乃是以被规范式固定在自己同一性中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失调来表达自身的。那些超过某个社会适应能力的问题是否会发生,则属于偶然的事情。当这类问题确实发生的时候,社会的再生产就将成为疑问,除非社会接受这种进化挑战、并改变已建立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因为旧的社会一体化形式限制着资源的使用和发展。马克思将这种改变描述为某种生产关系的废除。但改变是否是实际可能的,以及它如何具有逻辑发展的可能性,则不能离开上述系统问题来解答,可以这样说:改变是一个进入某种新的学习水平的问题。对于导致危机的难题的解决要求:(1)通过使已经在世界观中发展起来的理性结构体现在新制度中的办法,去努力拓宽社会一体化的现存形式;(2)创造有利于使成功的努力稳定化的条件和背景。每一项经济进步,都能根据下一个更高阶段发展的理性结构在其中具体化的制度而被赋予特征。例如,皇家法院在文明发展的初期,就允许处于习惯性道德意识水平的司法管理;资本主义公司、国家的理性化管理以及资产阶级的民法规范等,它们在现代历史的初始阶段,构成了根据普遍化原则而立的、在道德上属于中性的战略行为领域。以前的社会学家们只是谈“价值的制度化”,通过这种制度化,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行为者来说,变成了约束力量。现在,当我试图借助于“理性结构的制度化体现”这个概念,去把握进化学习过程时,问题就不再是构造约束性的取向内容,而是开辟行为理性化的结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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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