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卢梭和康德,新自然律理论的发展导致了下述结果: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询问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而实践询问涉及到规范和行为的证明。这里,证明并非仅仅以论证为基础,因为论证同样适用于以哲学形式出现的世界观框架。既然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在从霍布斯和洛克到J·罗尔斯的各种契约理论中,⑤关于某种自然状态或初始状态的虚构也具有确定这样一些条件的含义:在该条件下,协议不但能表达所有涉及者的公共利益,并且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在从康德到K-O·阿佩尔的各种带有超验倾向的理论中,这些条件,作为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理性意志构成物的假设前提,则或是被转换纳入到理性意志的主体中,或是被纳入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内部。在这两种传统中,都是可能交感形态的形式条件而不是终极基础拥有合法化力量。
综上所述,我把证明水平理解为基础或理智可接受性的形式条件——即这样一种条件,它有助于使基础或理智的效用合法化,有助干使基础或理智创造交感并形成动机的力量合法化。这些水平可以分层次地加以列定。被取替阶段的合法化,不管其内容如何,在向后一个较高阶段的合法化过渡时,都会发生“贬值”。并不是这一种或那一种理智、而是这种类型的理智不再被信奉。这种整个传统的合法化潜能的贬值,在文明时代是伴随着神话思维的萎缩而发生的:在现代则是伴随着宇宙论的、宗教的、本体论的思维方式的萎缩而发生的。我的推测是:这些贬值式转换乃与向新的学习水平的社会进化性过渡相联系,新的学习水平同时在客观思维和实践洞见两个方面确定着学习过程的可能性条件。我不能在此深入讨论这些问题了。无论如何,对于现时代的合法化问题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证明水平已成为反思性的。现在,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就是合法化之有效性立于其上的合法性基础,某种协议——这种协议乃是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涉及者中间产生—的观念决定着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与此不同,合法性的古典类型则由某种秩序化世界的可传授知识的观念所决定)。与此相应的是主体地位的改变。神话是在一种天真素朴的态度中被误认为真实的:关于上帝、宇宙和人的世界的弥撒祷告历<注式的知识,则是以作为智者或先知的历代传授的形式被认可的;而那些在理想化条件下制定协议的人们已经把译解能力掌握在自己的手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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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