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看,国家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具有保护社会(该社会是在其同一性中规范地被决定的)并使其免于分化的功能,但又不具备自由处置社会一体化的能力,不能使自已驾驭社会一体化。现代国家首先通过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经济系统的继续存在提供担保而满足了这一功能性要求。只要被伤害的利益可以被当作私人利益并被分割,积累过程中的失调和不合意愿的结果就不致引起合法化的取消。然而,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渗透到更加广阔的生活领域、并使生活领域服从于自身的社会适应性原则的程度内,资产阶级社会的系统特征得到了巩固。这些曾经属于私人领域的条件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了对失调的敏感性,而且给失调以政治的标尺。这样一来,经济过程结果中的功能失调就可能越来越少地从个人彼此间的意义上被分割,而是中和式地与国家相联系了。正是从这里产生出与这类缺陷有关的国家的一般性职责和国家消除这些缺陷能力的假设,这一切都把国家置于某种自相矛盾的窘境之中:一方面,对缺陷的限定和处理缺陷的成功的标尺存在于必须加以合法化的政治目标领域中,因为如果国家打算承担上面所述的各项任务,就必须运用合法化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在承担各项任务的过程中,又不能采取通常方式运用合法化力量,不能通过对决策的约束来作到这一点,而只能通过调整他人的决策,这个他人的私人自主性可能还没有被侵害。间接控制乃是走出矛盾窘境的选择,但对间接控制效果的限定则标志着这个矛盾窘境的持久性。
现今,国家的合法化问题已不是如何掩饰国家行为与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功能性联系以利于公共福利的意识形态定义了。这种掩饰已不再是可能的,至少在经济危机期间是如此。而且,由马克思主义所作的揭露也不再是必要的了。毋宁这样说,国家的合法化问题乃在于如何把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就作为下列事象来呈示,即作为相对来说可能性最高的对一般利益的满足,或者至少能暗含这种事象。这样,国家就使自已有计划地承担起把功能失调的效果面保持在可接受的限度内的义务。在这种角色委派中,国家对要求合法性的社会规则提供了合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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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