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tik und Ethik i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des Aristoteles"],载李特《形而上学与政治学»[Metaphysik und Politik](Frankfurt, 1969),PP106\~132.
5.N·卢曼“论大众社会”〔“Die Weltgesellschaft”],载《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档案集》 [Archiv fur Rechts-und Socialphilosophie](1971),PP1\~33;还可参考我在“综合社会能不能形成合理的同一?”“KönnenKomp1-exe Gesellschaften eine vernünftige Identitat ausbilden?"]-文中的有关批判性评论,载哈贝马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Frankfurt,1976),PP92\~126;这些评论中的一部分曾以“论社会同一性”〔“OnSocial Identit-y”]为题被译成英语,载于《泰勒斯》杂志(Telos〕19(1974),PP91\~103。
6.参见P·克尔曼斯格的有关论证,“作为分析范畴的合法性”〔“Legitimitat als analytische Kategorie,"],载«政治季刊》[Politische Vierteljahresschrift)12(1971),PP367\~401,特别是PP391ff。
7.T·沃尔坦伯格《合法性国家的统治》汇Die Legitimität Staatlicher Herrschaft)(Berlin,1973).
8.C·麦耶尔“‘民主’概念的形成”〔“Die Entstehung des BegriffsDemokratie'”],载<政治季刊»10(1969),PP535\~575。
9.V 兰特纳利《被压迫的宗教:关于现代救世主崇拜的研究》(London,1963),P316:
“当白种人的压迫使自身在社会内显露出来时,土著人开始求助于《圣经》,而后者在福音传播的那些世纪,总是被土著人所拒绝。许多土著人团体的这种“自我-基督教化”是在白种人闯入自己的生活环境,并创造出非常相似于促使早期基督教产生的条件的情形下发生的。正如中东、古罗马的头一批基督徒一样,非洲、亚洲、大洋洲和美洲的土著居民也面临着同样的境况,即压迫和对立面同时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教会等级,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权威力量。”
10.被提出的各种法—土地改革、兵役缩减、关于结社的民法—为大土地庄园的贵族所有者和农民之间的阶级对抗投下了一束背景之光。试图在希腊模式基础上建立某种民主制度,试图从元老院的职责中抽回尽可能多的东西赋予更大众化的众议机构,试图改变由元老院支撑的法院的构成,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要处理的乃是一种合法性冲突。奥克塔维厄斯(Octavius)非合法性地被从军团司令官的坐椅上逐走,台比留斯(Tiberius)同意并不合乎法律程序地第二次把自己作为候选人提出,元老院并未根据法律去追究台比留斯在街上的谋杀罪行,这一切又都说明了在现存制度合法性方面发生的急剧倾斜。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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