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具有真实性价值结构的言语行为称作陈述被区分了的(propositionally differentiated)言语行为。它们与那种符号化中介的相互作用被区别开来—例如,一声喊叫“火!”激发起相应的行动,救援或是逃生—这里,言语的陈述性成分与其以言行事的行为彼此“脱钩”,结果,(1)陈述性内容可以在以言行事潜能的变化中恒定地保持;(2)言语的整体论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呈示、表达与行为期望仍然是同一东西)被言语的分化性模式所取代。在下节中,我将再回到这个题目上来。不过,我想先指出:这种言语区分的水平,对于用以发挥呈示性功能的行为能力(也就是去言说关于世界的某些事情,不管是通过直接的陈述形式,还是在非断言性言语行为中通过间接言及陈述性内容的形式)来说,乃是一种前提条件。
明晰的言语行为总含有某种陈述性成分,使事物的状态得到表达。非语言性行为通常缺乏这种成分,所以它们不能被认为具有呈示的功能。例如,向出租汽车发出的信号(为使我8点时能在办公室开始工作);一位父亲对寻儿无望的可悲消息作出的反应;对某一次示威游行的加入;通过缺席表达对某项邀请的拒绝;与入选的候选人握手;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非语言性行为,这些行为不过是遵守或违反了某种惯例。这些规范化期望虽具有某些陈述性内容,但如果那个被表达的行为是可理解的,那么,该内容对参与者来讲必须是已知的。非语言性表达不能把预先假设的规范陈述性内容诉诸表达,因为它不具备呈示的功能,但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标示物,这种标示物使人想起预先假设的规范陈述性内容。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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