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于以言行事行为,言说者和听者都提出了有效性要求并希求它们被认可。但是这种认可不需要无理性地跟随,因为有效性要求具有某种认识特征并可以被检验。正因为如此,我坚持下列论点:归根结底,言说者能够以言行事式地影响听者,反之亦然;因为言语-行为-类型的义务承诺乃与认识性可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关连——也就是说,因为这种相互结合具有合理的基础。进入约定的言说者通常都有这样一种特定感觉,在这种感觉中,他愿意运用主题化被强调的有效性要求,从事某种人际关系的建立,并因此而选择某种特定的交往模式。
这样一来,直陈、描述、分类、估价、预言、异议等虽各有不同的特定意义,但这些不同人际关系提出的要求都是相应陈述的真实性,即以陈述的真实性或主体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相应的,请求、指示、告诫、许诺、应允、谅解、承认等,也具有不同的特定意义,但在这些不同的人际关系中提出的要求,却是规范的正确性,即要求诉诸于其本身的正确性或主体假定响应度的能力。我们是否可以说,在不同的言语行为中,言说者约定的内容乃由诉诸同样的、主题化被强调的、普遍的有效性要求的不同方式所决定,而且,鉴于—作为对普遍的有效性要求之诉诸的结果—言语-行为-类型的承诺被赋与提供根据、或证明可信性的义务式特征,听者能够合理地被言说者的信号化约定所催动,从而去接受言说者的提供物。我很愿意分别就三种交往模式来阐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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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