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语言交往的模型
以上分析了奥斯丁所谓话语的以言行事力量,分析结果引导我们回到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问题。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将它们的以言行事力量归结为言说者和听者不得不作为已被证明是正当而提出和认可的一组有效性要求。如果语法性的(以及因此是可领会的)语句是在导致成功的交往这样一种方式中被运用,那么,一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活动只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三项有效性要求,(1)对一个被陈述的陈述性内容或被提及的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他要求真实性;(2)对规范(或价值)——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这些规范或价值将证明一个施行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为正当一他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对被表达的意向,他要求真诚性。当然,单个有效性要求可以被主题化强调。由此,①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就居于显著地位;②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人际关系的正确性(或适宜性)就居于显著地位;③在语言的表达式运用中,则是言说者的真诚性居于显著地位。但是在每一个交往行为的实际场合,所有有效性要求系统都将投入运作。它们必须并总是同时被提出,尽管它们并非同时被强调。
内在于言语结构的有效性要求的普遍性也许有助于阐明语言的系统性地位。语言是这样一种中介物,通过它,言说者和听者实现了一定的基础性界分。主体将他自己界分了出来一一(1)从他作为观察者的第三者态度出发而将自己客观化的环境中,(2)从他作为参与者的自我-变更态度出发而对其遵从或背离的环境中,(3)从他作为第一者的态度出发而加以表达或掩饰的他自己的主体性中,(4)从语言自身的中介中——界分了出来。对于上述现实领域我已建议用这样几个多少有些专断的术语来表示:外在自然,社会;内在自然,语言。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言语中的不可避免地被暗示的有效性要求,表明了这四重领域必须、并总是同时浮现。我想运用若干现象学表征说明这些领域浮现方式的特性。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