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个年轻人犯了错,他用了一位女士的真名,因此他的行为被视为深具威胁性,而被极端而荒谬地处以不准保释(及交还眼镜)的监禁。法官埃文·科恩(AvernCohn)在1995年6月21日驳回了这个案子,贝克的故事被形容为“只不过是篇有点野蛮而没有品味的小说罢了”。
当我听到这件事时,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我猜对我们而言,法律是个警示信号。计算机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计算机空间究竟在哪里呢?假如你不喜欢美国的银行法,那么就把机器设在美国境外的小岛上。你不喜欢美国的著作权法?把机器设在中国就是了。计算机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既然我们连汽车零件贸易都没有办法和各国达成协议,要处理计算机法律更谈何容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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